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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事法(三)d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民事法(三)d

(2005年)

(一)

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81-84题。

81.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A.提前搬家奖励款

B.搬迁补助费

C.货币安置奖励费

D.使用权补偿款

答案:CD

考点:遗产的范围

详解: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费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的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评论: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财产,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后取得财产不属于遗产,本题考察遗产的性质。

82.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皆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考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

详解: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集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评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是婚姻法的基本考点。

83.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大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请求

答案:BC

考点:继承人

详解: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继承法意见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注意,B的表述是“可以”,故正确,而A的表述是“应当”,故错误。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故C正确。

评论:关于尽到赡养义务应当分得遗产的人,以前很少考到,容易被忽略,是一个冷门考点。关于“应当”、“可以”的语言陷阱,则是词考一以贯之的花样。

84.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瞻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答案:ABD

考点:第一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转继承

详解:根据继承法第12条,尽到赡养义务的儿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由于儿子马明的死亡时间在父亲马骏之后,而在母亲张桦之前,所以其子马飞可同时适用转继承和代位继承。

评论:本题迷惑之处在于两个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而继承人在期间身亡,则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同时适用奠定了条件。这需要考生细心注意。

(二)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以下85-88题。

85.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B.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D.若丁代乙清偿了全部债务,应首先向乙追偿,若乙不能偿还再要求丙分担责任

答案:AD

考点:连带保证

详解: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的,推定为共同连带保证,故A正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9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表述不能生效错误,而是不得对抗债权人。第20条: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可以推出,共同保证人应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评论:连带保证的发生、内部约定的效力、清偿权的行使,都在本题中集中考察。

86.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C.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D.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CD

考点:人保物保的竞存、物保消灭对人保的影响

详解:本题考察物保人保的竞存。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三人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共存时,物保、人保约定担保份额的,为按份之债,无此约定,当事人为连带责任。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其弃权范围内免责;物保合同无效、被撤销,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故选ACD.

评论:人保物保竞存是担保法的难点之一,也是司考经常涉及的老考点,特别是物保消灭对人保的影响,是担保竞存必然延伸出的一个考点。

87.若甲对乙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一年,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事后无权要求甲返还

B.丙若对甲进行清偿,则无权对乙进行追偿

C.甲不能对戊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D.倘甲催告乙还款,乙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诉讼时效将因中断而重新起算

答案:AB

考点:时效届满的效果

详解:时效届满,债权并不消灭,为“自然债”,可以自愿偿还,不得反悔。故A正确。保证人可以自愿就已过时效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不得向债务人追偿,否则将导致债务人时效利益的丧失。故B正确。担保法解释第12条: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C错误。时效届满不能再发生中断,故D错误。

评论:时效届满的债权的担保责任承担,这是考生复习中容易忽视的考点。应当注意,该担保责任并不是当然的也免除。

88.若乙的朋友己与乙达成协议,由其代替乙向甲还款,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A.该协议在通知甲后发生效力

B.如甲同意该协议,则丙、丁不再承担保证贡任

C.甲同意该协议,戊无论同意与否均应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D.若甲、戊都同意该协议,甲对戊的抵押权不因债务转移而受影响

答案:BD

考点:债务承担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详解: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而非通知生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9条,债务承担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免责。故B正确。解释第72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选D.

评论:债务承担对担保责任的影响,也是司考的一个常见考点,本题特色在于将保证责任与抵押权一并考察。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备考试题及答案(2)

1、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优先购买权的顺序依次是乙、丙、丁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优先购买权的顺序依次是乙、丁、丙

答案:CD

解析:关于优先购买权享有者主要包括:共有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先后顺序是共有人、次承租人、承租人。因此。CD正确。

2、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下列关系中,不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有

A、甲乙丙三人各出资2.5万元,购买一房屋

B、甲乙丙三人共有一栋房屋,甲乙主张为按份共有,丙主张为共同共有,但都没有证据

C、甲乙夫妻结婚后约定,各自的收入分别所有

D、甲乙夫妻离婚后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暂住两年

答案:ABCD

解析:共同共有一定要有共同关系存在,主要包括,夫妻、家庭、继承发生后遗产分割前的遗产和合伙财产,同时在共有状态不明的时候,除非有共同关系,一律推定为按份共有。本题中,A明显是按份共有;B项状态不明,又没有共同关系,推定为按份共有;CD尽管是夫妻,但是有约定,排除了共有。

3、甲、乙、丙、丁分别购买了某住宅楼(共四层)的一至四层住宅,并各自办理了房产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丁有权分享该住宅楼的外墙广告收入

B.一层住户甲对三、四层间专有部分的楼板不享有民事权利

C.若甲出卖其住宅,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D.四层住户丁在经过甲乙丙的同意之后,可以在楼顶建一花圃

E. 住户乙可以放弃该住宅楼的外墙的广告收入

F. 住户乙因放弃了外墙广告收入,因此,可以拒绝承担对于住宅外墙进行维修的费用

答案:ABDE

解析:对于共有部分,不管权利的大小,都要共同行使权利,因此,AD正确;对于三四层之间专有部分的楼板,甲没有权利,B对;尤其要注意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不存在优先购买权问题,不能和按份共有混淆在一起。同时,对于共有部分的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对于共有部分的义务不能不履行,故E正确F错误。

4、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A、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需要面积和人数的2/3同意

B、建筑物规划的车库应当按照配置比例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C、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小区住宅即可改成商用

D、住宅改为商用的除遵循管理规约外,还应取得本栋楼业主的同意,与非本栋楼的业主没有关系

E、建设单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于后来的业主具有约束力

F、物业公司的公开及服务细则认定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G、物业公司依合同或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以未接受或者无需该服务而抗辩的不应支持。

H、当业主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可约定由实际使用人交纳物业费,实际使用人未交者,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I、如果业主大会依法作出解聘物业公司的决定,如有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向具体业主主张。

答案:ABEFGHI

解析:对于特殊事项的决定需要面积和人数的2/3【包括2/3】,一般事项的决定是面积和人数的过1/2多数【不包括1/2】,故A正确;车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有一个配置比例的限制,B对;住宅改成商用的,除了遵循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之外,还要经过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所谓利害关系业主,主要指本栋的业主,如果不是本栋楼的业主,主张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需要自己举证证明利害关系的存在,故CD错误。EFGHI五个选项的内容,是今年新增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司法解释》中的新增内容,非常值得关注!

5、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些按相邻关系处理

A、甲在自家院内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E、甲开发商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欲建一露天餐厅,其与该土地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得再建露天餐厅,为此甲给予乙每年3万元的补偿

F、甲家与乙家相邻,甲家的猫闯入乙家,打碎乙家的花瓶,引起纠纷

G、甲乙前后相邻,由于在前的甲建房过高导致乙冬季四个月见不能接受阳光照射。

答案:ACDG

解析:A选项是典型的开掘危险的相邻关系纠纷,正确;B选项要在别人的土地上修水渠,已经不是基本的需求,应该是属于地役权的范围,同时注意,如果题目中交代要在别人的土地上修路,也不属于相邻关系,道理与修渠同,错误;CD两个选项是属于典型的用水排水纠纷,尤其注意D选项是不以直接相邻为条件的相邻关系纠纷,因此,都正确;E选项是因约定而产生,显然不是法定的相邻关系,错;F选项明显属于动物侵权,错;G选项属于相邻关系中的通风采光关系,正确。

6、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

答案:A

解析:本题中,李某与张某约定在张某的土地上修路,而且支付了报酬,显然是属于地役权的范围,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不需要约定,因此A错B对。对于CD两个正确选项一定要认真掌握,充分说明了地役权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是如何对抗的,规则是,【地役权没有登记的,权利人变动没有影响,义务人变动原来的权利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7、在设立地役权的问题上,对于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B、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C、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设立地役权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上设立地役权,登记与否都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ABD

解析:根据物权法162和163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在地役权问题上有点特殊,和上一个题目当中个人之间设立地役权完全不同,和登记没有任何关系,只要所有权人设了,不管是享有还是负担地役权,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都直接享有权利或者负有义务,同时,在土地使用权设立之后,不经过使用权人的同意,所有权人在土地的使用期间内,不得再设地役权。

8、在设立抵押的过程中,对于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之上的财产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而言,当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及于已经存在的建筑物

B、农村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一起抵押

C、地上农作物可以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一起抵押

D、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律不得抵押

答案:BCD

解析: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如果建筑物已经存在的话,两者要一起抵押,那建筑物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起抵押,但尤其要注意的是,当建筑物不存在的时候,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之后又增加的新的建筑物的,在实现抵押权的时候,要将建筑物和土地一起处分,但是,对于新增建筑物的部分没有权利优先受偿,因此,A对;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指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都是不能抵押的,设立抵押一般无效,但是有两个例外,即四荒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一起可以抵押,因此,BCD都是错误的。

9、对于抵押中的登记表述正确的是:

A、用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不登记不能设立抵押权

B、用在建房屋及正在建造中的航空器、船舶抵押的,自登记时设立抵押权

C、要设立浮动抵押应当进行登记

D、用一般动产设定抵押没有登记的,可以补办登记,登记前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答案:ACD

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四荒用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不登记不能设立,A对;船舶和航空器属于动产,不登记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故B错;根据物权法189条的规定,浮动抵押应当登记,C对;一般动产抵押,登记对抗,没有登记的,在第三人出现之前可以补办登记,登记之后可以对抗第三人,D对。

10、对于抵押权人的权利表述正确的是:

A、由于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该行为,并要求恢复到原来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B、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的孳息

C、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和抵押人达成协议实现抵押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答案:AB

解析:选项A说的是保全请求权,如果要求之后,抵押人不恢复到原来的价值,也不提供的相应的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注意:只有保全请求权中有提前清偿),正确;当开始行使抵押权之后,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因此,B正确;根据物权法202条的规定,抵押权受主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C错;顺位在前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实现抵押权,但是,一旦协议内容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进行撤销,故D错。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及解析(下)3

84.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

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

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

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

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火时受伤

答案及解析:B B对,战时自伤罪客体是军人的战斗义务;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主观方面是故意。A错,主体不符,预备役人员只有在执行军事任务时视为军人。C错D错,王某、陈某并非为“逃避军事义务”。

85.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

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

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人民法院核准

答案及解析:D A错B错,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法定刑的“中间线”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因为刑法并没有以法定刑的“中间线”为标准区分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刑,从轻处罚也不是指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正确的做法是,先暂时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序,根据刑法估量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考虑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确定应当宣告的刑罚。根据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C错,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拘役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D对,犯罪人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减轻处罚时,经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63条第2款)。

86.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法定刑为无期徒刑,而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为了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B.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后迫使卖*的”成立强迫卖*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伙同他人强*妇女后迫使卖*的,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17条没有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强迫卖*罪承担刑事责任

C.刑法第382条明文规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一般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刑法第385条对于受贿罪没有类似规定,所以,一般公民不可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D.刑法第399条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司法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并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及解析:ABCD A错,以诈骗方法骗取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金融诈骗罪中的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等。由于刑法条文已经对这些特殊的诈骗罪作了专门规定,不再适用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B错,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幼女,或者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妇女或者**幼女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C错,一般公民不可能单独犯受贿罪,但当其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时,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也应以受贿罪论处。

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答案及解析:BD 过失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共同犯罪所要求的那种整体性。共同过失犯罪时,只要根据各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88.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

答案及解析:AB.本题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误将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但主观上仅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故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并没有统一起来;只有认定为侵占罪,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故选AB.

89.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罪的规定,下列解释正确的是:

A.引诱、容留、介绍卖*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

B.引诱成年人甲卖*、容留成年人乙卖*的,成立引诱、容留卖*罪,不实行并罚

C.引诱幼女甲卖*,容留幼女乙卖*的,成立引诱幼女卖*罪与容留卖*罪,实行并罚

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罪论处,从重处罚

答案及解析:ABC.A对,卖*包括男性向同性恋者卖*。B对,引诱、容留、介绍卖*罪是选择罪名,不并罪。C对,引诱幼女卖*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罪属不同罪名,两行为构成两罪名并罚。D错,应以引诱幼女卖*罪和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

四、案例分析题:

(2002年)

一、(本题10分)

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1)李某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2)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3)李某将钱某的背包抢走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后来为抗拒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4)李某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万元,而且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透支后逃避银行催收,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诈骗罪、抢劫罪和倍用卡诈骗罪。(1)《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本案中,李某提供相关资料,何某伪造身份匪,再由李某出售;李某虽然没有直接伪造,其故意为直接伪造者何某提供帮助何某实施犯罪,李某和何某构成共同犯罪,所以李某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2)本案中,李某以逃避电话费追收为目的,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元。李某的这一行为实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的手段使电话公司同意李某先使用后付费,最终达到占有应交纳的电话费的目的。教材第176页明确指出:“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3)本案中,李某虽然在抢夺过程中携带了一把三角刮刀,但这并不是属于《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况。李某携带了三角刮刀,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不是为了在抢夺过程中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李某是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在实施抢夺的过程中也没有展示;因此,李某一开始抢夺钱某背包的行为的性质属于抢夺。后来,李某为抗拒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属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依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已经转化为抢劫罪。(4)《刑法》第196条规定了构成该罪的四种法定情形:“(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在本案中,李某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万元,而且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本题10分)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2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1)陈某将丁某推下摩托车然后骑车逃走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陈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丁某造成损害,但该损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给丁某造成不应有的损害。(2)陈某将丁某的3000元现金和存折据为已有,以及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冒领存单里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也有种观点认为构成侵占罪,法律教育网的是前种观点。理由是:陈某见财起意,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具备盗窃罪的主观要件;陈某撬开工具箱取材的行为,具备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务的客观要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因此构成盗窃罪。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虽然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但是这不排斥他窃取工具箱内财务具有犯罪的性质。又摩托车虽然在陈某的控制下,但工具箱内的财物认为认为仍在车主丁某的控制之下,陈某“破封”取财,仍具有盗窃的性质而非侵占行为。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冒领存单里存款的行为,具有诈骗的性质。但是鉴于这一行为是其盗窃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牵连性质,不必作为独立的犯罪定罪处罚。(3)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行为。题中陈某故意将丁的摩托车推下山崖致其毁损的因而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

(2003年)

一、(本题9分)

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1分)。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1分)。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1分),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1分)。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1分),应当数罪并罚(1分)。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1分)。

解题思路: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郭某和张某为索取打工报酬非法剥夺甲的人身自由的,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张、郭二人将妇女甲(15岁,如果甲的年龄不足14周岁,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出卖,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其中郭某在拐卖的过程中强*甲,属于刑法第240第三项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处罚,不单独成立强*罪。而张某与郭某没有共同强*的故意,也没有共同强*的行为,因而不对郭某的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张、郭的非法拘禁行为和拐卖妇女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行为,不存在牵连和吸收的关系,因而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4.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应对陈某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5.陈某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陈某对张某的摩托车并没有所有权,而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陈某的盗窃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6.司法部答案“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这个答案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在陈某将甲购买成功时即已告既遂,已经不存在中止的空间。如果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中止,则明显违背了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即必须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犯罪呈现结局”指的是犯罪已经形成预备形态、未遂形态或既遂形态。犯罪既遂之后的自动恢复原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对于陈某的自愿将甲放回家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41条第六款的规定,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中止制度。

(2004年)

六、(本题25分)

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 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 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 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一道08年的司法考试的试题,请各位亲们给出——每个选项的详细解释和法条依据?

这道题的答案是ABCD,不过我觉得楼上解释的不太准确。

A。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权利就是基于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因为债权不具有排他性,所以正确。

B。丙丁属于地役权。地役权是物权,物权具有支配性。正确。

C。C的这种情况是一般保证,而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 正确。《担保法》第17条。

D。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所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正确。

这道题是卷三多选的第一题,是纯理论的考题,没有法条。司法考试每卷单多选的前几道都是理论考题。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四、案例分析题

15.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1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1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

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1间房屋为什么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父母确实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以及确实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取消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本案中,钱某改嫁是其应有的权利,不构成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情况,因此,赵某的父亲无权要求改变钱某担任赵甲的监护人。

2.被宣告死亡的人回来后,因继承法而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应返还所取得的财产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此,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1问房屋。

3.无权。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可不予返还。孙某取得摩托车是合法取得的,因此,赵某无权要求其返还。

4.不能。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配偶他方又死亡的,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但可通过再次登记而缔结婚姻关系。

5.无权。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被宣告死亡人不能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无效,要解除收养关系应与收养人协商解决。